(2017)甘10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志龙与惠平、陈宏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龙,惠平,陈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74号申请���行人:赵志龙,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被执行人:惠平,男,汉族,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良平镇,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宏刚,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米桥乡。赵志龙与惠平、陈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龙申请执行到期债权5.1425万元。在执行中查明:惠平、陈宏刚躲避债务,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伟锋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