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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高明与毛文重、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高明,毛文重,杨超,李建华,正阳县电业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3230号原告罗高明,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毛文重,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超,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雷鸣,系正阳县电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伟新,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审理原告罗高明诉被告毛文重、杨超、李建华、李娟、正阳县电业局、正阳县电业局永兴镇电管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高明于2017年6月6日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电业局永兴镇电管所、李娟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自身慢性心脏病因电击导致,需申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文重、杨超、李建华、正阳县电业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高明撤回对被告毛文重、杨超、李建华、正阳县电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