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运红、赵振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红,赵振岭,冀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运红,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赵振岭,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冀苏霞,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运红与被执行人赵振岭、冀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我院根据网上查控反馈结果查询到被执行人冀苏霞名下有冀D×××××号时风牌车一辆。赵振岭名下有冀D×××××号时风牌车一辆。我院对该二辆车户进行了查封,未找到该车辆故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工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应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 记 员 李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