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文泉与黄修巨、浙江淦牛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泉,黄修巨,浙江淦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176号原告吕文泉,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富,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修巨,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超,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淦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3幢851号。法定代表人郑丽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良,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肇斌,山东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负责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文泉与被告黄修巨、浙江淦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吕文泉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文泉对被告黄修巨、浙江淦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妙妙人民陪审员 刘同永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