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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2徐娟与祁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娟,祁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072号申请执行人:徐娟,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祁德勇,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徐娟与被执行人祁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祁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