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亮明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振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亮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1号之一原告:邹亮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原告邹亮明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振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丽& # xB;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 � �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