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张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敏,张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06号原告王立敏,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张百慧,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青冈县。原告王立敏与被告张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但其与本案被告未发生借贷事实,无直接的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与被告无直接的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