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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张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敏,张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06号原告王立敏,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张百慧,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青冈县。原告王立敏与被告张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但其与本案被告未发生借贷事实,无直接的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与被告无直接的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