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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林龙诉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龙,李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597号原告:叶林龙,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德平,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叶林龙与被告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林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叶林龙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马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