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林龙诉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龙,李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597号原告:叶林龙,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德平,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叶林龙与被告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林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叶林龙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马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