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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严成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成铭,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成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成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严成铭在严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同日18时许,严成铭在家中吃饭时又喝了一些酒。饭后,严成铭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城镇后洋村往西城镇方向行驶,途经西城往后洋0km+500m路段时与相向而行正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的傅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刮,造成严成铭受伤及车辆损坏。同日20时49分,严成铭在尤溪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严成铭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96.5mg/100ml。同年3月2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成铭负本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成铭在尤溪县中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严成铭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成铭无异议,且有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无证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抽取血样照片、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傅某、游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7]醇鉴字第2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7]车检字第CJ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32017005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严成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成铭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严成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严成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严成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成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雨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