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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玉亭与魏晓光、魏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亭,魏晓光,魏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673号原告:徐玉亭,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焦潇。被告:魏晓光,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魏健,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原告徐玉亭诉被告魏晓光、被告魏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亭撤回对被告魏晓光、被告魏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