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487-498、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朝召等十三人与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召,谭小青,唐彬景,李春丽,李红丹,郑如萍,唐缘辉,李长江,关永辉,雷有善,陈雷,郑成星,唐宗汇,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487-498、535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召,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申请执行人:谭小青,女,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申请执行人:唐彬景,男,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申请执行人:李春丽,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申请执行人:李红丹,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城东镇。申请执行人:郑如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申请执行人:唐缘辉,女,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范家园镇。申请执行人:关永辉,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申请执行人:雷有善,男,壮族,住广西田东县祥周镇。申请执行人:陈雷,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申请执行人:郑成星,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唐宗汇,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被执行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庄亮。申请执行人陈朝召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6728、6405-641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3519.2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属的办公物品及设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487-498、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