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671号原告: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薇路100号中天香悦华府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7770154P。法定代表人:余明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印,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被告:张燕,女,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晖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