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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许礼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礼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03号罪犯许礼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肥西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礼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礼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礼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其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礼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礼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