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军燕与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燕,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军燕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儒,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军燕与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军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现代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现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2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魏林海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