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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财、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财,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名凯,信贷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王振财,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财、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