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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玉芳诉邵先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芳,邵先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645号原告:马玉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铁西南路69号第七中学宿舍1号楼2单元601。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南,德州德城昆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先发,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三八中路恒丰宿舍17号楼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芳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于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