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玉芳诉邵先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芳,邵先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645号原告:马玉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铁西南路69号第七中学宿舍1号楼2单元601。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南,德州德城昆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先发,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三八中路恒丰宿舍17号楼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芳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于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