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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月芳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芳,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5号2排2栋301室。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月芳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61号、63号有土地二宗(土地证号:西碑国用(2009)出字第320号、西碑国用(2010)出字第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61号、63号有土地二宗(土地证号:西碑国用(2009)出字第320号、西碑国用(2010)出字第1**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