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352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栋负一层物管办公室,注册号511500000024693(1-1)。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彭熙,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