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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童春容与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春容,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童春容,女,生于1945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野(系申请执行人之女),女,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童春容申请执行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5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负担受理费625元、执行费770元。执行中,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茶厂的商标“云海竹馨”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