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栋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08号原告崔栋,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栋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