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培、李云申请执行潢川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培,李云,潢川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92号申请人李国培,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李云,女,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国,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培、李云与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1)潢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