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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478号原告: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娥,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鹏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法律事务部员工,一般授权。被告:王国庆,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1日。身份证号: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樊智侠审判员  许志强审判员  程福祥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