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光、朱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光,朱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光,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良,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李国光因与被上诉人朱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国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