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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何明辉、李长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何明辉,李长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83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明辉,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长琼,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红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被告何明辉、李长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明辉、李长琼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提供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何明辉、李长琼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