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阚玉明与吕笑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玉明,吕笑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阚玉明,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吕笑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阚玉明与被执行人吕笑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左研于2016年6月14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阚玉明借款本金20万完,剩余债务原告阚玉明不再向被告左研主张权利。二、被告吕笑同偿还原告阚玉明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的借款利息5.5万元,此款被告吕笑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3.5万元。案件受理费8324.00元减半收取4162.00元、保全费3000.00元由原告阚玉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吕笑同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笑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吕笑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吕笑同银行存款2601.67元、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吕笑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