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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章四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章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负责人麻晓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四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章四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1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在西塞山区田家墩有产权证号为99私8×××4号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此房予以了查封,因此房屋是被执行人章四清唯一家庭基本的住房,本院暂不适处置,且本院于2017年6月19将被执行人章四清纳入了失信名单。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2016)鄂02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章四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