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华芹与李富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芹,李富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062号原告曹华芹,女,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富余,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芹与被告李富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34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