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文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赵文元,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赵文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