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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堡人家农家乐与平凉市崆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平凉市崆峒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826行初2号原告:赵某。住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赵堡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武某,任经理。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保护局。住址:平凉市崆峒区北后街73号。法定代表人:吕某,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任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某以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保护局承诺将撤销所做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温学斌审 判 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