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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亮与张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亮,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9号申请执行人朱亮,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安公司保安,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城,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49号朱亮与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