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成效与唐毓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效,唐毓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1500号原告李成效,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在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中央豪庭7栋2单元,被告唐毓能,男,居民,1952年2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委托代理人唐秀云,女,1982年9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李成效诉被告唐毓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明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书记员廖温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成效、被告唐毓能委托代理人唐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房屋租金押金1200元及多交的水费电费773.33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房屋,租期为三年,月租金为1500元,原告需交押金1500元。2017年4月15日,被告提出不再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于2017年5月1日搬出房屋。2017年4月30日,原告搬出房屋,并将钥匙交给被告。但之后被告以原告并未打扫干净及房屋开关损坏需扣除500元为由,拒绝退还原告押金及多交水电费共计1973.33元。原告被迫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唐毓能辩称,1、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时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被告有权解除合同;2、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被告要求扣除原告500元有事实依据,其中,5月份原告只交房租1200元,尚欠房租300元,清点房屋费150元,废板搬运费30元,电灯开关修复费20元,以上共计500元。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以证据及开庭笔录的形式在案卷中予以确认。本案争议事实为:1、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200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2、被告主张抵扣500元是否有事实依据。针对以上争议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协议一份、收条一份、水电费清单一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将房屋租给原告,现尚欠原告房屋押金及水电等费用1973.33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存折复印件2页,用以证明原告存在拖欠房租的行为,存在违约,且尚欠5月房租300元;2、相片2张、收条2张,用以证明被告清理房屋、修复开关等花费2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未经原告认可,该费用发生在合同解除及交付房屋之后,标的物相关风险已经转移,该证据不能证明以上费用因原告而产生,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租赁房屋,应按照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及预交水电费1973.33元,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予以退还。双方合同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及多交水电费等共1973.33元,但原告2017年4月仅交租金1200元,被告请求抵扣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并未存在违约过错,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原告请求赔偿损失1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被告主张抵扣清理费等200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毓能返还原告李成效房屋押金及水电款1673.33元;二、驳回原告李成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毓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明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温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