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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1208号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360号。负责人:詹子莲,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世,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360号江南人家小区5栋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占贵林,该公司经理。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世、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收取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商铺租金27,1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经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的开发商与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该小区正门外的地下商铺275平方米划给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经营用房。该商铺一直出租他人经营超市,每月租金1511元,每半年结算一次。后来,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该租金,2017年1月,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物业服务,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上述商铺租金27,198元经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取至今未支付,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中的五位成员在欠缴物业费而不享有选举权情况下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故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上饶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内容,可见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故法院应驳回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认为,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享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权利,故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而答辩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约代为收取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本案商铺的租金而未及时支付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造成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损失,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受损人,享有租金的返还的请求权,故本院认定,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仲裁程序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小区主要委托管理事项: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房屋及共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绿化养护,按收费标准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及装修押金。但关于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收取地下商铺租金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但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租金的口头协议是一个独立合同,而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双方争议焦点也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就本案所涉的主张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上分析,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约代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租金27,198元,经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取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饶市江南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租金27,1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上饶市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贻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程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