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学安与被执行人张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安,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学安,男,生于1944年2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彪,男,生于1978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学安与被执行人张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彪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X路XX花园1栋1-13-1住房一间,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