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志国、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国,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84号申请人:朱志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负责人:张春兰。申请人朱志国与被执行人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阿汇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P×××××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