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奇萌、王银良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奇萌,王银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724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贺领,该公司法制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奇萌,该公司法制处职员。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董秋香,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杨庄村刘庄**号。申诉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秋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娥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代理审判员 : 张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