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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桂芬与被告(反诉原告)郝臻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郝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0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桂芬,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反诉原告):郝臻,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王桂芬与被告郝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被告郝臻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准予。王桂芬、郝臻于2017年6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王桂芬、反诉原告郝臻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桂芬撤诉;二、准许郝臻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王桂芬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郝臻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钧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