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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青岛启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青岛启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陈爱武,钱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顺佳,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启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武,经理。被执行人陈爱武。被执行人钱忠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1)青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2335770.56元。因期限内不能执结,2011年7月3日该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案号为(2017)鲁02执恢67号。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因涉及该案被执行人的案件和财产正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该案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1)青执字第21号、(2017)鲁02执恢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宋振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照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