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金凤,张济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67号原告:巩金凤。被告:张济虎。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巩金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金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巩金凤负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