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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金凤,张济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67号原告:巩金凤。被告:张济虎。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巩金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金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巩金凤负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