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912号原告: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冯某,男,现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