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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82号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小区。法定代表人:胡淑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十七组武咸城际铁路以西。负责人:胡迪。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胡迪。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69.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双方在有关纠纷解决的协议中还约定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夏支行的银行存款69.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九峰支行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汪集支行的银行存款69.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以上一、二项合计保全的金额以69.8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01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