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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4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吴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将坐落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嘉和路(规)与知景道(规)交口翠景园2-2-601的房产(《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111021424927号)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在博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将离婚协议书内容办理了公正。双方已按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原告应履行协议全部内容,被告应当信守承诺,而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本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