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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书兰与杜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兰,杜建顺,杜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431号原告:张书兰,女,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杜建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第三人:杜丹,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兰与被告杜建顺及第三人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张书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书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