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昌奥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万仁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52号申请保全人:南昌粤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亮,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七里乡七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67898A。被保全人:万仁平,男,1966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进贤县三阳集乡藕塘村委会师埠村***号。身份证号:。南昌粤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万仁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南昌粤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万仁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胡红雄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房屋壹套(房权证:进房字第××号)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南昌粤环环境工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万仁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胡红雄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