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谌晓澜与四川省威亨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晓澜,四川省威亨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69号原告:谌晓澜,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威亨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东路29号。法定代理人:於晓满,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晓澜诉被告四川省威亨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晓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晓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2.5元,由原告谌晓澜负担。审 判 长 曾 艳审 判 员 宋朝伟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