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执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文、陆连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陆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文,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陆连新,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27日衢州常山法院(2016)浙0822民初1967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缴纳执行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6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连新在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950200024408680)内的存款人民币10676元至常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户名: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