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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韩晓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韩晓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692号原告:王红霞,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韩晓华(韩小华),女,1978年09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原告王红霞与被告韩晓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红霞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红霞承担。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