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国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844号申请执行孙国宾,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梁永正,男,1968年5月5日出,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孙国宾与梁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永正给付人民币共计11.47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梁永正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及少量存款,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不对上述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措施、且不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京0101民初14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旭阳审判员 王相杰审判员 梁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