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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文凤诉被申请人凌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凤,凌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27号申请人:周文凤,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申请人:凌纯生,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文凤诉被申请人凌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凤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凌纯生名下关于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五星社区龙眼组9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3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四十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