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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波、秦英与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秦英,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148号原告:陈波,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县。原告:秦英,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秦志祥,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闫洪华,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韩胜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陈波、秦英与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波、秦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波、秦英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丽晶—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