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波、秦英与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秦英,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148号原告:陈波,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县。原告:秦英,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秦志祥,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闫洪华,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韩胜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陈波、秦英与秦志祥、闫洪华、韩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波、秦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波、秦英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丽晶—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