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刘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刘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1952号原告:王国庆,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鹏,男,汉族,1987年6月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系王国庆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芝,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告:刘松梅,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国庆与被告刘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松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27万元。201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汇款凭证三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两份、结婚证两份。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刘松梅未应诉。根据原告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万元,原告于2016年1月2日向被告的丈夫祝纪才汇款2万元,于2016年11月22日向祝纪才汇款5万元,于2017年2月6日向祝纪才汇款20万元。201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30日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至,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庆借款2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95元,由被告刘松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来源:百度搜索“”